武漢革命博物館學術委員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武漢革命博物館學術管理,不斷提高武漢革命博物館科研水平和服務社會能力,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武漢市革命博物館學術委員會(以下簡稱館學術委員會)是由副高以上的專業人員組成的學術評議、審議和學術決策咨詢機構?! ?/span>
第三條 武漢市革命博物館有關學術事項的重要決策須經館學術委員會審議通過后,發布實施。學術委員會開展學術審議工作應堅持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維護學術聲譽,倡導學術自由,鼓勵學術創新。
第二章 組織
第四條 館學術委員會由學術造詣高、遵守學術道德規范的高級專業技術人員組成。革博學術委員會委員,在民主推薦的基礎上由館長提名,經館黨政聯席會審查批準后,由館長聘任。
第五條 館學術委員會由7—10人組成,設主任1名,由館長兼任;副主任兩名,由館長聘任。學術委員會人員的組成應保持學科、專業的分布具有代表性。館學術委員會閉會期間,由主任會議行使其職權。
第六條 館學術委員會委員每屆一般任期3年,原則上應保證任職一屆期滿,可以連任。如果委員或成員任職期間工作崗位發生變動,經革博學術委員會研究,予以調整。
第三章 職責
第九條 館學術委員會對革博學科建設的發展戰略與規劃,科學研究的政策與改革等重大事項進行討論,提出咨詢或評議性意見。
第十條 審議、推薦上級主管部門科學項目,審批館級科研課題。
第十一條 評價科學研究成果:
(一) 評定館科研成果獎勵等級;
(二) 向上級推薦各類科研參評成果;
(三) 評價科研人員的科研業績、成果水平與學術價值。
第十二條 參與評定擬晉升職稱人員的科研水平,并按照有關規定評審和推薦晉升職稱人選。
第十三條 評審學術獎勵人選或推薦人選。
第十四條 評審重大學科建設項目的立項和驗收。
第十五條 指導全館性及館際間的學術交流活動,促進國內外學術交流。
第十六條 受有關部門委托,調查、評議和裁定學術糾紛、學術失范行為。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二十條 館學術委員會一般每半年舉行一次全體會議。根據工作需要,可以隨時舉行主任會議,必要時可臨時召開館學術委員會全體會議。
第二十一條 館學術委員會決議事項采取民主集中制的原則,學術委員會會議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
第二十二條 館學術委員會全體會議應有全體成員的3/4以上出席才能舉行。館學術委員會需以投票方式做出決定時,須經與會委員1/2以上同意方可通過。學術評議事項原則上采用記名投票方式表決。
第二十三條 必要時有關職能部門負責人可列席有與本部門工作相關議題的校學術委員會會議并參與討論,但不參加表決。
第二十四條 館學術委員會做出的決定,在異議期內如有人提出復議,須征得半數以上委員同意,方可召開全體會議復議。經復議通過的決定不再復議。
第二十五條 館學術委員會委員一般不得缺席館學術委員會會議。因故不能出席者必須向館學術委員會請假,并報館學術委員會主任批準。無故兩次不參加校學術委員會會議者,將取消其委員資格。
第二十六條 館學術委員會委員若違背學術道德規范,經主任會議研究后將取消其館學術委員會委員資格。
第二十七條 館學術委員會在討論、評定、審議與委員本人或其親屬有關的事項時,該委員應回避。
第二十八條 革博學術委員會委員須對館學術委員會會議上討論的保密事項嚴格保密。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本章程經過2013年10月28日館長辦公會討論通過,自通過之日起生效。
本章程的解釋權柜館長辦公會。
學術委員會工作規程
第一條 根據《武漢革命博物館優秀研究成果獎勵辦法》的規定,設置武漢革命博物館學術委員會(以下簡稱“館學術委員會”)。館學術委員會是武漢革命博物館(以下簡稱“武漢革命博物館”)的最高學術機構。
第二條 館學術委員會一般每半年舉行一次全體會議。根據工作需要,可以隨時舉行主任會議,必要時可臨時召開館學術委員會全體會議。
第三條 館學術委員會決議事項采取民主集中制的原則,學術委員會會議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
第四條 館學術委員會全體會議應有全體成員的3/4以上出席才能舉行。館學術委員會需以投票方式做出決定時,須經與會委員1/2以上同意方可通過。學術評議事項原則上采用記名投票方式表決。
第五條 必要時有關職能部門負責人可列席有與本部門工作相關議題的校學術委員會會議并參與討論,但不參加表決。
第六條 館學術委員會做出的決定,在異議期內如有人提出復議,須征得半數以上委員同意,方可召開全體會議復議。經復議通過的決定不再復議。
第七條 館學術委員會委員在學術委員會上有發言權、表決權、投票權;科研及學術活動方面的工作有建議權和批評權;對學術委員會的決定有復議權;對學術委員會將要審議的事項有調查權、查閱有關檔案資料權;對學術委員會的工作有批評權和建議權。
第八條 館學術委員會委員應努力完成館領導委托的有關科研及學術活動方面的任務;積極參與館內外的學術交流活動;向館領導推薦中青年優秀人才;秉公辦事,對學術委員會審議的事項及委員們的發言保密;接受學術申訴,并向館領導提出處理意見館學術委員會委員一般不得缺席館學術委員會會議。因故不能出席者必須向館學術委員會請假,并報館學術委員會主任批準。無故兩次不參加校學術委員會會議者,將取消其委員資格。
第九條 館學術委員會委員若違背學術道德規范,經主任會議研究后將取消其館學術委員會委員資格。
第十條 館學術委員會在討論、評定、審議與委員本人或其親屬有關的事項時,該委員應回避。
第十一條 本規程如有未盡事宜,由學術委員會另行議定。